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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贫困户门诊医保保险救助比例及范围

发布时间:2023-07-10 17:2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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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实行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一)重点病种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门诊救助

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实行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一)重点病种门诊救助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实行救助。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

(二)罕见病门诊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纳入国家罕见病目录的罕见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