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异地居住人员在备案居住地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未遵守就医实名制要求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未遵守因病施治原则、用药与诊断不符等不符合诊疗要求的医疗费用;
(八)虚开、多开、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九)伪造、变造门诊处方或门诊检查、检验报告单涉及的医疗费用;
(十)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非法获取利益或协助他人非法获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