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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收养落户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17 02:2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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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收养落户办理条件: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

收养落户办理条件:

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在同一县(市、区)内,不再签发《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办理市(县)内移居手续。

拓展信息:

收养落户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