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以上的;
6、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7、退休的;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患重大疾病的;
10、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要求:
1、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2、职工符合上述第(一)、(九)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符合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5、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6、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